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澤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號1
法定代理人 甲○○
7號2
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 律師
張旭業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63,88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2,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