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115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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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簡志龍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15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16日下午3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彥君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肆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豐榮
           法 官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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