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62號
原   告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漢蓉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8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7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10,2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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