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520號
原   告  郭欣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其旭 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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