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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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鍾雲嬌
相 對 人 劉秀英
劉羣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秀英、劉羣峯間請求第三人撤銷訴訟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救助應於訴訟繫屬時提出聲
請,如訴訟已不繫屬後,始提出聲請,即與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1項之規定不合(最高法院28年度聲字第3號判例
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所聲請之105年竹北撤簡字第1號第三人撤銷
訴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業於
民國105年12月30日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於106年1月3日收文,有聲請人之聲請狀附卷可稽
。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提出聲請時,原訴既經駁回,即脫
離本院繫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
1項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