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金簡字第115號
原 告 黃曉萍
被 告 羅栩亮
鍾兆平
瞿銘峰
張漢龍
陳功源
簡秋嬌
王瑞卿
曾立利
黃泳學
黃馨瑩 (原名 黃馨儀 )
楊立民
王貴儀
朱緯業
林明頡
劉勝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時未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
據及陳功源之繼承人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3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訴,該裁
定並於同年月9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
詢證明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