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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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花麗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
相 對 人 達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茹
相 對 人 楊鴻銘
蔡鑫聆
江祝
黃寶興
陳建成
游國鋒
楊宸睿
陳葳銘
胡華君
洪村榮
曹家榮
陳怡霖
張維珊
黃國華
黃國榕
林承正
黃朝儒
黃朝精
劉曼盈
劉冠昱
劉孟硯
柯雅 綾
黃苗
邱峻益
巫瑞琴
高林鑫
邱素珠
邱黃蘇
楊 黃宥蓁
林桂華
曹雅琪
鄔君梅
張雅茹
耀宗經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規定。另經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其因無資力,已申請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
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
影本以為釋明,核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所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李昕
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