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花麗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
相 對 人 達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茹
相 對 人  楊鴻銘
      蔡鑫聆
      江祝
       黃寶興
       陳建成
       游國鋒
       楊宸睿
       陳葳銘
       胡華君
       洪村榮
       曹家榮
       陳怡霖
       張維珊
       黃國華
       黃國榕
       林承正
       黃朝儒
       黃朝精
       劉曼盈
       劉冠昱
       劉孟硯
       柯雅
      黃苗
       邱峻益
       巫瑞琴
       高林鑫
       邱素珠
       邱黃蘇
      楊 黃宥蓁
       林桂華
       曹雅琪
       鄔君梅
      張雅茹
      耀宗經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所規定。另經法律
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以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其因無資力,已申請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由,聲請訴
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
影本以為釋明,核其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所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李昕
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
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陳瑶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