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13號上訴人己○○
丑○○癸○○子○○寅○○○辛○○丙○○乙○○戊○○庚○○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馬蕙梅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13號上訴人己○○
丑○○癸○○子○○寅○○○辛○○丙○○乙○○戊○○庚○○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