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6號原告丁○○被告辛○○
丙○○乙○○戊○○庚○○甲○○己○○壬○○上列8人共同癸○○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 律師被告子○○○○住高雄縣○○鄉○○○路○○巷○○號
居高雄縣○○鄉○○○路○○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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