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56號上訴人辛○○
丙○○乙○○戊○○庚○○甲○○己○○壬○○癸○○子○○丑○○○被上訴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2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0,390,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