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4年度南小字第6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江建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688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下午2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榮宏
書記官 李培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捌仟捌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培聞
法 官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