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本件攜帶兇器竊盜電線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犯嫌重大,且先後犯罪多達10餘次,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現今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劉敏芳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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