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 林盧桂薰 被告德久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德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68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上所設定、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供擔保物即系爭不動產之價額合計為814,612元(土地部分依公告現值計算,建物部分依課稅現值計算),少於其擔保債權額500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4,6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