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簡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智簡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智簡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怡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部份應補充「被告與 林怡婷 間就前揭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有關據上論斷欄部分應補充「刑法第28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部份應補充「被告與林怡婷間就前揭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有關據上論斷欄部分應補充「刑法第28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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