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子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少刑執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其中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少年法庭以102年度少訴字第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少年法庭以103年度少上訴字第147號判決,宣告緩刑5年,然上開緩刑宣告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少撤緩字第4號裁定予以撤銷,並於106年10月17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6日│102年6月6日│102年7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少偵│同左│同左││年度案號│字第1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3年度少上訴字第147│同左│同左││││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13日│同左│同左│├───┼────┼──────────┼──────────┼──────────┤││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少上訴字第147│同左│同左││││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30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1日│102年11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少偵│嘉義地檢103年度少偵│││年度案號│字第18號│字第9、10、1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少上訴字第147│103年度少訴字第9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13日│104年5月2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少上訴字第147│103年度少訴字第9號│││││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30日│104年6月18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