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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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640號聲請人 謝姚麗珠 聲請人 康素錦 聲請人 李碧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慧雯 、 林佳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確認聲請人之姓名是否有誤,請更正?
三、請提供票號CH794358之本票原本供核?
四、確認 黃世芳 是否為三位聲請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