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81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8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卓士弘
被   告  楊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
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月7日、92年10月1日與原告
訂立信用卡契約,由被告領用原告所核發之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後,
嗣因未依約清償,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迄95年9月1日尚
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
明細報表、信用卡對帳單等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
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
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
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
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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