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14號
原 告 賴昭源
被 告 豐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政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