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2年度東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東簡字第14號
原   告  賴昭源
被   告 豐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政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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