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283號
原 告 林玉枚
訴訟代理人 鄧世昌
被 告 林玉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玉容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溢收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據以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4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萬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溢繳100元(計算式:4,
400-4,300=100),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
依首揭規定,溢繳部分之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法院書記官劉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