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960號上訴人 彭逸皓 即 彭天戶 訴訟代理人 鄭詩昀 被上訴人 王美月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 律師複代理人 賴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魏于傑法官陳清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