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772號上訴人 劉簡碧珠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嘉重 、 郭廷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7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7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64萬6584元,經本院於105年10月7日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105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2至354頁),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陶亞琴法官邱景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