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32號上訴人 劉旭芬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複代理人 郭哲宇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被上訴人 梁國祥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 律師複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王漢章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鄧瑄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