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57號原告 石中瑾
黃于庭 張厚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謝佳琪 律師 葉曉宜 律師被告 鄭順仁
吳廷俊
潘勝南 楊博為 吳信聰 羅建隆 蔡君皞 陳劭維 黃雅鈴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
(新北○○○○○○○○)
蕭月娥 游上慶
蕭翔升
蘇湘涵
林顏麗玉
林士斌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楊書琴法官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