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1號原告 林月明 被告 朱子涵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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