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26號附民原告 戴雪華 送達代收人 戴文進 附民被告 楊志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志榮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之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天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