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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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純儀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71號、第2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業於民國111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然辯論終結同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又以111年度偵字第13649號移送併辦於本院,本院未及審酌此部分,故本案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8月4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