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簡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12號
原   告 林兆
被   告  洪秋菊
       温向明
       廖至平
       蔡秋菊
      黃心阿
      程 李秀美
       季正杰
       吳茉莉
       陳萬壽
       詹銘鑫
       程寶台
       丁芳芳
       譚惟澧
       譚惠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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