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12號
原 告 林兆
被 告 洪秋菊
温向明
廖至平
蔡秋菊
黃心阿
程 李秀美
季正杰
吳茉莉
陳萬壽
詹銘鑫
程寶台
丁芳芳
譚惟澧
譚惠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九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秋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