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救字第31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翁明旺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周陳辰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本院准許相對人訴訟救助聲請
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