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元珍曾安丞 建築師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54號、41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固有明定。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梁玉芬、周祖民、蔡和憲,102年度聲字第411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滕允潔、陶亞琴及陳麗芬所為之裁定違法,執行職務不公正,為此,聲請上開事件承審法官梁玉芬、周祖民、蔡和憲、滕允潔、陶亞琴及陳麗芬等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2年7月1日提出異議暨聲請狀,聲請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54號、第411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迴避。惟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54號、411號聲請迴避事件,業經本院先後於102年8月30日、102年10月1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54號、第411號事件之訴訟程序,於前揭裁定於102年9月20日、102年11月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時已告終結各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54號、第411號案卷查核屬實,則本院參與該事件之法官梁玉芬、周祖民、蔡和憲、滕允潔、陶亞琴、陳麗芬,針對各該聲請迴避事件既已無應執行職務之事,聲請人聲請前揭法官迴避,不得參與執行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54號、第411號事件之職務,揆諸前揭說明,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許翠玲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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