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102年度聲字第4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2年12月26日102年度聲字第474號裁定表明不服,書狀雖以「異議」稱之,依上開規定仍應視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裁判費之繳納為抗告程序法定必備之程式,如未依法繳納,其抗告程式即為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前揭裁定,提起抗告,迄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許翠玲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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