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812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悅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473號),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7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提起再抗告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為由,因而予以駁回。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再審狀內所表明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