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537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抗告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61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且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仍未據其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滕允潔法官吳青蓉法官吳美蒼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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