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一、台 王碧珠 (即 鄭欽賢 之承受訴訟人)等與 葉清輝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聲明人即上訴人王碧珠(即鄭欽賢之承受訴訟人)
鄭孟珊 (即鄭欽賢之承受訴訟人) 鄭智文 (即鄭欽賢之承受訴訟人)聲明人即被上訴人葉清輝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碧珠、鄭孟珊、鄭智文為上訴人鄭欽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鄭欽賢於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判決裁判前之民國108年7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碧珠、鄭孟珊、鄭智文,有戶籍謄本為憑,茲據兩造聲明渠等3人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滕允潔法官吳青蓉法官吳美蒼法官黃麟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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