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本院98年度簡字第3284號、98年度簡字第515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5日│├────┼──────────┼──────────┤│犯罪日期│98年6月25日起至98年7│98年8月初起至98年8月│││月8日14時30分止│26日21時10分止│├────┼──────────┼──────────┤│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903│署98年度偵字第20796│││號│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3284號│98年度簡字第5157號││實├──┼──────────┼──────────┤│審│判決│98年11月18日│98年12月30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98年12月14日│99年2月1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