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32號聲請人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得於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首查,本件被告乙○○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為重罪,且其經本院拘提到案,復無從具保,有逃亡之虞,為保審判順利進行,有羈押必要,因而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裁定實施羈押。次查,被告於案發後已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亦已表示不願再追究,有偵查及準備程序筆錄可憑,本院認被告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後,應得保審判順利進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