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英輝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英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英輝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於98年3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9年11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45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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