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陳增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坦承有轉讓安非他命禁藥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然其被訴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 許勝寓 、乙○○、 張憲昌 等人證述在卷,復有扣案毒品及憲兵司令部行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可資佐證,是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及所涉犯上開罪名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8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涉前揭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在案,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有相當理由可信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羅國鴻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