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8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曾正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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