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7號原告丙○○
丁○○乙○○○原告兼上列三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
戊○○被告天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99年5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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