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98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 律師
邊國鈞 律師 林致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69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另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50元(計算式:13050+4500=1755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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