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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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188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俊僥 上列當事人與 賴美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黃俊僥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黃俊僥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見本院卷第30頁),黃俊僥業於民國99年9月1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2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林玉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