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15號原告睿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晟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晟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號1樓,被告丙○○之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街○○號2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