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3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即 陳林 桂枝 之繼承人)、甲○○○(即 陳林桂枝 之繼承人)、乙○○(即陳林桂枝之繼承人)、丁○○(即陳林桂枝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等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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