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2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黨員關係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中國國民黨台北市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朱甌被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 律師
徐鈴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黨員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六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聲請訴訟救助,為其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另案以裁定予以駁回(民國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號),並由本院以裁定限期十日命其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彥文法官陳重瑜法官劉延村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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