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98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力惠敏
一、債務人力惠敏、力順方、林三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力惠敏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進修部即宏國德霖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力順方、林三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7,99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力惠敏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9,71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力順方、林三妹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8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718元
力惠敏、力順方、林三妹
自民國111年06月06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
001
新臺幣49,718元
力惠敏、力順方、林三妹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自民國111年08月10日起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49,718元
力惠敏、力順方、林三妹
自民國111年0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718元
力惠敏、力順方、林三妹
自民國111年07月07日起
至民國111年08月10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一二七五
001
新臺幣49,718元
力惠敏、力順方、林三妹
自民國111年08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01月06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二二七五
001
新臺幣49,718元
力惠敏、力順方、林三妹
自民國112年01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四五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