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告 陳顗婷

上列當事人與 宋鳳珠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施皓恩陳文豪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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