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告 陳顗婷
上列當事人與 宋鳳珠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施皓恩 、 陳文豪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