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6號原告 邱雲灶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被告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森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2號請求分配合夥損益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8年4月20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事件歷審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