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 曹正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98年10月27日│652,050元│PQ0000000││││限公司 謝仕榮 │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