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陳增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1│100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0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0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20│├──┼───────────────┼───────┼───┼──┤│005│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32│├──┼───────────────┼───────┼───┼──┤│006│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45│├──┼───────────────┼───────┼───┼──┤│007│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64│├──┼───────────────┼───────┼───┼──┤│008│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80│├──┼───────────────┼───────┼───┼──┤│009│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