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2號聲請人 許素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2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安泰ING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02Z00000000000│1│5000││││份有限公司│金│││││└──┴─────────┴─────────────┴───────────┴─────┴──────┴────┘